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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0日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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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6年国家和北京市先后召开全国科技三会、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北京市科技创新大会,相继发布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发〔2016〕4号)、《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加快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临床医学研究,发挥医疗机构在需求提出、研究组织、成果转化应用和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卫生系统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首都临床和科技资源丰富的双重优势,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对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改革措施要求,结合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的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首发项目申报、项目评审与实施管理等内容,明确各相关方面的职责与权限,规范项目全流程管理工作,我委修订和发布《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1年11月14日印发的《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制定原则有哪些

  答: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认真贯彻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以及医学数据共享等的相关要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突出体现首都卫生计生行业特色,深化科研管理放管服改革,保护研究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本办法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九章,63条。涵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基本内容主要有: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基本定位、管理模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第二章“项目申报”。共6条,主要规定了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的要求以及市卫生计生委、申报人、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的职责。

  第三章“项目评审”。共9条,主要规定了评审流程、评审专家条件、评审专家遴选程序、评审专家职责、专家回避制度、专家保密制度。

  第四章“项目公示”。共4条,主要规定了公示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共11条,对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实施情况检查、项目结题验收、项目的调整和终止等方面做了规定。

  第六章“数据共享”。共6条,主要规定了首发专项数据共享的范围和要求,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数据共享中的职责。

  第七章“科技成果管理”。共9条,主要规定了成果管理的原则和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人员可享受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

  第八章“监督管理”。共9条,主要规定了建立信用记录的相关要求,项目申报人或项目负责人科研失信行为、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失信行为的罚则,项目申报人、负责人、承担单位、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的罚则。

  第九章“附则”。共5条,规定了四类项目类型的支持范围及办法施行时间。

  四、本办法与原《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相比,主要调整内容有哪些

  (一)以突出卫生与健康行业特色为原则,对项目定位进行明确。

  一是明确首发专项的宗旨。强调以卫生与健康的需求为导向,覆盖卫生与健康行业各方面,在原有支持应用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的基础上,增加支持成果转化研究。

  二是明确支持项目类型。确定为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基层普及项目和青年优才项目四类。重点攻关项目强调聚焦首都卫生与健康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如重大疾病、重点人群、重要任务等,并强调具有前期研究基础;基层普及项目强调聚焦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青年优才项目突出培养的对象是有望进入国内或国际前列的科研人才的目标。

  三是放宽适用范围。将项目申请单位范围拓宽为“医学研究机构”,鼓励全行业科研机构参与项目,提高项目研究水平。

  (二)以促进项目规范化管理为原则,优化项目管理流程。

  一是明确评审专家的遴选条件和程序。提高了评审专家条件,明确了遴选项目评审专家的流程,强调了评审专家的职责。

  二是注重信息公开。接受内部与外部监督,增加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阶段在单位内部进行项目公示的要求,增加开展人体研究项目的基本信息公开要求。

  三是强化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职责。增加了项目负责人在原始数据的保存、数据共享、伦理管理方面的职责。增加了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全过程监管、数据共享、不良事件记录、报告和处理、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保护、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四是细化了项目调整要求。明确了项目实施中可以调整和不予调整的内容,以及调整的程序及要求。增加了因不可抗因素终止结题情况的处理方式。

  (三)以推动项目研究成果共享及转移转化为原则,加强数据共享与成果管理。

  一是实行数据共享制度。强调在兼顾数据保密与安全的原则下,研究产生的科学数据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并就共享的范围、方式、要求和相关各方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二是促进项目研究成果转移转化。突出成果坚持依法管理、推动转化、促进共享、维护产权的基本原则,建立成果库并实施科技成果定期报告制度。强调项目承担的单位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机制,深化转化收益分配方式改革,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四)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为原则,建立信用记录。

  增加了信用管理事项。实施全过程、全主体的信用管理,对科研失信行为、项目管理失信行为等强化惩罚力度,敦促有关责任主体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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