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8日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办理中医诊所备案事项须知
一、事项名称:办理中医诊所备案
二、事项类型:备案
三、法律依据:
《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中医诊所备案工作指南》、《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
四、受理范围:
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
五、所需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涉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与诊所相关的制度。至少应包括首诊负责制、处方管理制度、急危重症抢救制度、转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污水污物处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设有药房的,还要包括中成药使用管理制度、中药饮片调剂制度、中药煎药制度等。开展中医药技术的,还应包括技术操作规范。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1.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还应包括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并与具备资质的服务提供方签订医疗废物处理的协议或合同。
2.诊所周边环境说明应如实反映诊所的选址、周边环境设施等情况,重点要包括开办诊所的公示及周边居民的意见。
(六)消防应急预案。应明确消防责任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使用、紧急逃生途径等。
六、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提交的材料中(一)项材料房产证原件备查,(二)、(三)项材料原件备查,留存复印件一份。个人举办诊所的,(四)、(五)、(六)项材料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四)、(五)、(六)项材料由法人机构盖章。
(三)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四)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
七、注意事项
1.不在中医诊所备案范围内的情况
(1)服务范围使用西药,使用输液、肌注等给药方式,使用手术、限制性医疗技术等治疗技术。
(2)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主要是指带有创伤性的中医治疗技术,包括中医微创、骨伤、肛肠等类技术(参见《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普及版)》。
2. 需要重新办理备案的情况:
(1)中医诊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技术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2)中医诊所向原备案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注销原《中医诊所备案证》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变更。
3.本市实行中医诊所备案公示制。中医诊所应当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1)《中医诊所备案证》;
(2)卫生技术人员相关资格及执业证书复印件、诊疗病种;
(3)中医非药物疗法项目和价格、药品品名和价格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4.中医诊所停业、歇业必须向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中医诊所停业、歇业不得超过一年。中医诊所被取消备案或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八、办理程序:
拟申请备案的申请人(单位)需登录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网站中医诊所备案系统进行注册,并网上提交备案申请表→区卫生计生委对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后,通知其打印申请表→申请人(单位)到办事大厅提交备案材料→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予以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5日内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单位)补齐材料→予以备案。
九、承诺办结时限: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日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该事项不收费
十一、窗口咨询电话:01069188344
十二、办公地点及办公时间:
(一)办公地点:延庆县新城街2号,延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
(二)办公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附件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docx
附件2. 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填报表.xls
附件3.公示样式.doc
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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