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一、依据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
三、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1份(样式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各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附人员名录);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附件2)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附件3);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附件4)。
8. 执业许可诊疗科目含X线诊断专业、持有卫生监督所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有效期内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9、医疗机构在岗工作医务人员统计表(个体诊所、医务室需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和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提交材料的要求
1.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3.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5),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六、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2)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3)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独资医院的校验期为1年。
2.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七、其他(受理机关办事地址、办事时间、联系方式等,以下为延庆区卫生行政许可大厅有关信息)
办公时间及地址: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和新城街交叉口 延庆区行政便民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冬季) 2:00-6:00(夏季)。咨询电话:69188344.相关附件及表格请登陆延庆县卫计委信息网(http://www.yqwjs.gov.cn/)“行政许可指南”-医疗机构校验须知查询下载。
卫计委医政科咨询电话:69104046
附件: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
3.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附件2)
4.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附件3);
5.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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