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7日 来源: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21.什么是药品阳光采购?其目的是什么?
药品“阳光采购”是我市药品采购的一种新机制,是在原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基础上,坚持以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方向和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采购原则,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主体地位,在深化医改工作的总体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市场主导价格的机制。同时通过多方谈判、动态调整、成果共享等措施,加强政府综合监管,实现采购行为阳光透明,交易过程公平规范。进一步推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多措并举,保障患者临床用药;有效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22.哪些医疗机构须参加药品阳光采购?
北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阳光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阳光采购。
23.哪些药品属于药品阳光采购范围?
公立医疗机构在用所有药品均属于阳光采购范围。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医院自制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采购。
24.在阳光采购中,如何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基本药物政策的有关要求,在我市印发的《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医疗机构优先选用基本药物品种。在阳光采购执行文件中,明确要求医疗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品规金额占采购药品总金额应达到一定比例,三级综合(含中医)医疗机构比例应达到25%以上,二级综合(含中医)医疗机构比例应达到3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应达到60%以上。
25.阳光采购是通过哪些措施来降低药品价格的?对一些廉价药品又如何避免退市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为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临床药品供应,北京市对阳光采购的药品实行分类采购,同时通过参照全国最低中标价和直接挂网市场调节等措施,保证患者用药“用得起、用得上”。
按照市场供应情况,我市分别制定了《国家谈判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低价药品目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针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动态联动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价格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引导我市同类药品价格始终处于全国较低水平。《短缺药品目录》和《低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通过市场化的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直接议价成交,不再设置全国最低参考价,鼓励企业积极供货,缓解供应紧张的问题。《国家谈判药品目录》主要涉及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以及部分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将按照国家谈判或定点生产的统一结果执行。
26.个别急抢救用的药品不在阳光采购平台上,医疗机构能否采购使用?
遇有急(抢)救、临床必需等特殊情况,需采购非阳光采购平台上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但应当自采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登记。涉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供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平台申请挂网。
27.阳光采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什么影响?
按照市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阳光采购工作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扩充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品种。我们将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药品采购平台合二为一,通过“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院采购目录的上下一致,为分级诊疗制度奠定基础,方便患者就医取药。为保证患者合理用药,开具药品的医师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在满足患者的基础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必须坚持医疗质量与安全原则、坚持结合功能定位合理配备药物原则、坚持基本药物优先原则、坚持四类慢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四类慢性疾病)药物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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