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一、依据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手续:
1.因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
2.歇业;
3.依法宣告破产;
4.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个体行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医能力的。
6.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且在登记机关责令其按规定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后,在期限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
7.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及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
三、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一式1份)(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印章;
4.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附上级主管部门/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提交材料的要求
1.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3.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2),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六、其他(办事地址、办事时间、乘车路线、联系方式等,以下为延庆区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大厅有关信息)
办公时间及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和新城街交叉口 邮编:102100延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冬季) 2:00-5:30(夏季))。咨询电话:69188344.相关附件及表格请登陆wwwbet36365.娱乐场信息网(http://www.lcmxjx.com/)中点击“行政许可指南”查找医疗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咨询电话:69104046
附件:
1. 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
2.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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