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一、依据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安宁疗护中心等,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
3.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三、提交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1份(样式见附件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5.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
6.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样式见附件2)。
8.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样式见附件4),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身份证明,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应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0.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医疗机构审批机关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11.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中应包括拟设医疗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区规划、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类别、级别、经营性质、床位(牙椅)数、投资总额、诊疗科目等)。
12.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合资合作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
(2)合资合作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3)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合资、合作外资方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应经合资、合作外资方或外资独资方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或合资、合作外资方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各类材料的外文文本应经中国具有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或中国公证机构翻译公证。
13.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其中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的,还应当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3)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分别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出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及其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14.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样式见附件5)。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6),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六、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样式见附件7)。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七、其他(办事地址、办事时间、联系方式等, 以下为延庆区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大厅有关信息)
办公时间及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和新城街交叉口 邮编:102100延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冬季) 2:00-5:30(夏季))。咨询电话:69188344.相关附件及表格请登陆wwwbet36365.娱乐场信息网(http://www.lcmxjx.com/)中点击“行政许可指南”查找医疗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咨询电话:69104046
附件:
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及样例
2. 资信证明
4. 设置方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
5.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6. 授权委托书
7. 公示样式
详情请下载此附件:北京市设置医疗机构审批附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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