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7日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类别:许可
许可项目依据: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北京市卫生局京卫法字[2004]25号《关于统一部分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提交材料的通知》规定):
办理对象及范围:延庆县行政区域内的旅店业、洗浴、美容美发、商场等(七类二十八种)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单位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比例1:100);
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4.法人或负责人资质证明;
5.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卫生管理制度;
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结果和评价报告;
9.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10.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延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4.有效期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记录;
5.当年内环境检测及评价报告;
6.原卫生许可事项和布局无改变的书面说明。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变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4)其他证明文件;
(5)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4)其他证明文件;
(5)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变更地址:凡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1.提供材料图文资料均需用A4纸(设计图纸除外),用碳素笔或钢笔书写,个体经营者负责人签名、法人单位盖章并注明日期。
2.复印件上需书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办事程序:受理—现场审核—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处理结果:可以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延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延庆县延庆镇新城街2号
联系电话:69188344
监督电话:69181773
相关附件下载:
附表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新办公共场所).doc
附表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延续).doc
附表3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变更).doc
附表4授权委托书(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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