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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程序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7日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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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许可 
  许可项目依据: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北京市卫生局京卫法字[2004]25号《关于统一部分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提交材料的通知》规定): 
  办理对象及范围:延庆县行政区域内的旅店业、洗浴、美容美发、商场等(七类二十八种) 
  (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单位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比例1:100); 
  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4.法人或负责人资质证明; 
  5.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卫生管理制度; 
  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结果和评价报告; 
  9.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10.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延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4.有效期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记录; 
  5.当年内环境检测及评价报告; 
  6.原卫生许可事项和布局无改变的书面说明。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变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4)其他证明文件; 
  (5)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4)其他证明文件; 
  (5)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变更地址:凡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1.提供材料图文资料均需用A4纸(设计图纸除外),用碳素笔或钢笔书写,个体经营者负责人签名、法人单位盖章并注明日期。 
  2.复印件上需书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办事程序:受理—现场审核—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处理结果:可以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延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延庆县延庆镇新城街2号 
  联系电话:69188344 
  监督电话:69181773

  相关附件下载:

  附表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新办公共场所).doc
  附表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延续).doc
  附表3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变更).doc
  附表4授权委托书(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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