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7日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类别:许可
许可项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北京市卫生局京卫法字[2004]25号《关于统一部分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提交材料的通知》规定):
办理对象及范围:延庆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
(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水厂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单位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工程中选用的供水设备及用品(消毒器、管材、管件、防护涂料等)必须提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5.工程总平面图;
6.设计说明书及设备表;
7.水泵房给排水平面图;
8.水泵房给排水系统图;
9.清水池给排水平面图;
10.水厂工艺流程图;
11.给排水管道布置图(包括立管、支管等);
12.供水厂平面规划图;
13.深孔井资料卡片(水务局);
1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6.单位公章;
17.供水场地地理方位图;
18.供水管线分布平面示意图;
19.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20.卫生设施、消毒方法、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基本情况
2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健康证复印件)
22.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水质必须经过两次化验合格方可办理卫生许可证)。
23.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卫生行政部门出具);
2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单位公章;
7.供水场地地理方位图;
8.供水管线分布平面示意图;
9.水箱大样图;
10.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11.卫生设施、消毒方法、供水面积、供水人口等基本情况;
12.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卫生行政部门出具);
1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复印件(即健康证复印件);
14.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报告;
1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供水设施及用品(管道、水箱、消毒器等)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6.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自备井,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单位无营业执照则不需要申报);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单位公章;
6.供水场地地理方位图;
7.供水管线分布平面示意图;
8.供水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9.水井基本情况、井深、取水层、卫生设施、消毒方法、供水人口等基本情况;
10.深孔井资料卡片;
11.新、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卫生监督所出具);
1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健康证复印件);
13.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报告;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供水设施及用品(管道、水箱、消毒器等)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
2.卫生许可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水质检验报告书(每年一份,检验项目与要求与发证相同);
5.申请延续时,原场地、设备布局、卫生设施、通风系统和给排水系统等有改动的,需提供改动的相关材料。
(三)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材料:
⑴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⑵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决议;
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⑷其他证明文件;
⑸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材料:
⑴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⑵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⑷其他证明文件;
⑸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变更地址: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4.变更许可项目:原则上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但原生产经营条件可满足新项目要求的除外,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理由并提交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四)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1.提供材料图文资料均需用A4纸(设计图纸除外),用碳素笔或钢笔书写,个体经营者负责人签名、法人单位盖章并注明日期。
2.复印件上需书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办事程序:受理—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处理结果:可以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延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延庆县延庆镇新城街2号
联系电话:69188344
监督电话:69181773
相关附件下载:
附表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新办生活饮用水).doc
附表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延续)(0).doc
附表3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变更)(0).doc
附表4授权委托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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